复审:
1.**企业资格期满**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附2),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通过复审的**企业资格自颁发“**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根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的规定,为明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各相关单位应依据《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开展**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依照《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所认定的**企业即为《*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